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58********,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2016年至2020年案发前在广西**公司任保安,负责仓库日常看守工作。2019年6月,百色市田某供电局的中标施工单位将施工剩余的38卷电缆存放在**公司仓库内的铁棚旁。2020年3月16日15时许,陆某某在公司仓库铁棚放置绝缘电缆旁的水龙头接水,过程中点燃一根红梅牌香烟吸食,接水完后随手将吸完的烟头丢弃到绝缘电缆下方的旧干木板处,接水喂狗后便离开仓库回到自己位于**镇**村**屯的家中吃饭。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家中听到村民呼叫仓库着火,便骑车赶回仓库,发现仓库着火之后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19火警电话。田某消防部门出警后于17时45分扑灭火灾,田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15时32分许,起火原因为乱扔烟头至电缆木盘中,引燃木盘内可燃物,引发火灾。经百色市田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38卷电缆的损失价值为685751元。2020年5月11日同年10月26日,陆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第一次讯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2月21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田某供电局的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陆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火灾损失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5751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宁
检察官助理:梁凤鸣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9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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