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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合同诈骗)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路**号**号楼**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王某某经被告人陆某某介绍,通过“何某某”(未获)投资理财,王某某与陆某某约定由陆某某转交历次投资理财往来资金及《收款协议》。2019年初起,陆某某使用新的微信号,冒充“何某某”继续以“何某某”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收款协议》、接受王某某的投资理财资金归自己支配。至案发时仍有人民币99.5289万元未归还。

陆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7.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陆某某的供述,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安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3页;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一宗。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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