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富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经理,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建设有限公司**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应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209.23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兼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开发**公寓配电房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某在工程承接、监管、协调及政策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江干区**公寓2号楼售楼处收受了李某某所送的现金30万元。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兼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开发**公寓住宅及配套公建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应某某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的办公室里收受了应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所送的现金50万元。
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兼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开发**公寓住宅及配套公建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楼某某在工程转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了楼某某所送的钱款10万元。
4.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兼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开发**公寓绿化景观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母亲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的家里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富春街道**安置小区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富阳区**街道**项目工地附近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6.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富春街道**安置小区基坑围护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工程承接、监管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海关大楼与秦望路拐角处收受了陈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7.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冯某某在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冯某某所送的现金10万元。
8.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职务便利,在负责**镇**村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工程项目中,为工程木幕墙项目负责人吕某某在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土菜馆附近收受了吕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9.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新建**公寓建设工程项目中,为工程外墙保温装饰项目负责人谢某某在工程承接、监管、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所住的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时苑小区门口收受了谢某某所送的现金20万元。
10.2017年1月份至6、7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新建**公寓建设工程项目中,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朱某某在工程监管、协调、变更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了朱某某所送的现金合计44.23万元。
(1)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联系后,通过其女儿陆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路边收受了朱某某所送的现金25万元。
(2)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联系后,通过其女儿陆某某在其所住的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门口收受了朱某某所送的现金19.23万元。
11.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富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富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职务便利,在负责**街道农居安置小区工程、新建**公寓建设工程项目中,为工程电梯项目负责人朱某某在工程监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后于2018年6、7月份的一天在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和杭富公路十字路口的加油站附近收受了朱某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1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杭州富阳**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小学工程项目中,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徐某某在工程承接、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所住的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门口收受了徐某某所送的现金20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在富阳区委第一巡察组进驻开发区集团巡察后通过朱某某退还谢某某20万元,退还徐某某20万元,该两笔钱款已被杭州市富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于2020年5月25日至6月16日期间通过家属及朱某某退缴剩余全部受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批复等材料,关于陆某某担任杭州富阳**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的文件及公司营业执照、规章制度,杭州富阳**开发总公司划转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材料,**公司等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材料,浙江**风林公寓、**小学工程、**公寓建设工程、**公寓建设工程电梯采购、富阳市**科创园启动区块A地块工程、富阳市**街道农居安置小区工程、富阳市**镇**村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木幕墙(门窗)工程等相关材料,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银行转账单据、公司记账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票据,情况说明,检讨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项某某、应某某、蒋某某、吴某某、楼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吕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徐某某、莫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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