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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屏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小型客车从屏南县双溪镇深洋村出发往屏南县古峰镇方向行驶,途经犀山线179KM+200M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对陆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民警将陆某某带往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陆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住屏南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80957****。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已委托屏南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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