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湖南省道县人,户籍道县**镇**村**组,现住道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4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湘******小型轿车在道县滨河路段与粤******小型轿车相撞,随后车主报警,道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出警,发现湘******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陆某某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陆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冯湘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方式:07465229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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