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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 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持C2型驾驶证驾驶鄂F****6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邱某甲、邱某乙),从枣阳市七方镇曹营村四组家中出发,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车站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鄂F****2大众牌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陆某甲被民警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陆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2.81mg/100ml。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陆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李某某对陆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抽取血样、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1份;6.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莉

助理检察官  廉  凯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枣阳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7976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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