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D8F****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集镇出发买夜宵。22时许,途经**镇**路与**路交叉口地方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俞某某驾驶的浙A2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俞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俞某某车辆损坏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卷宗、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赔偿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陆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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