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KM+406M处,与前方成某某驾驶的冀F*****农用三轮车相撞,陆某某、成某某及农用三轮车乘车人康某某受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成某某、康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燕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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