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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居委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诺金央宸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女士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接指挥中心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处警,随后民警叫来医护人员在执法办案区对陆某某进行抽血送检。2019年12月5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7mg/100ml。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陆某某起诉至新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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