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系其自报),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指定由本院办理,本院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于2020年7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确认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4时30分左右,林某某驾驶粤VS****号小型轿车在揭阳市西关路“乔南农贸市场”前路口调头时,与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1mg/100mL。

2020年6月22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经电话传唤陆某某到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杨银群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