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58********,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坡荷乡永安村弄必屯返回那坡县城,当行驶至那坡县双拥街公路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陆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钊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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