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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桂L****6小型轿车行驶至百色市右江区**路**路段,与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当天抽取的陆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从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79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768****;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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