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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平南县大新镇思贺村路段,与覃某某驾驶正在掉头的桂R****5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53mg/100ml。经调查认定,覃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乙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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