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三里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5时01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运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九龙**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三里庄**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45518****。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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