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镇**村街口时与申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客车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警后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又抽取陆某某的血样送镇雄县公安司法检测中心检测,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陆某某系无证驾驶,属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判处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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