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壮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局职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3时23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南县莲城镇莲湖北路信用社门前路段倒车时将停放于道路右侧大门处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撞倒。经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陆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兴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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