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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农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M****”的摩托车,途经三亚市荔枝沟路乐天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陆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照片、户籍资料、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文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农场**队**号,联系电话1397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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