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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贵B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都格往玉舍方向行驶,18时30分,该车行驶至俄都发公路19km+800m(水城县都格镇小地名:三家寨)处时与停放在公路上的贵B5****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贵B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陆某某,乘车人曾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水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民警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发现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对驾驶陆某某血液进行提取并送检,2019年12月27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9]679号鉴定文书鉴定,从所送检材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8.3毫克每100毫升血,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丹

                                          检察官助理 杨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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