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其法定代理人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大道兰苑花园前门斜对面加油站处时,碰撞到蒋某某驾驶的皖C*****号小型轿车,蒋某某拨打110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随即将陆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2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员助理 赵纤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854****

2.案卷材料二册(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