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布依族,高中文化,购销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现住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O****号小型轿车沿东门南路方向往开发区方向行驶,凌晨2时许,行驶至地税宾馆红绿灯路口(东门南路800米)处等待绿灯通行时,在车上睡着了,后路过群众报案至三穗县公安局,陆某某于2时19分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抽血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姜某某和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以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荣欣
检察官助理 杨雪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三穗县****区生态移民房
**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1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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