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5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2时50分,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满洲里市五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口岸家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提取血样笔录。

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曙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满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