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88********,汉族,中专文化,黄石市**钙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住湖北省黄石市**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至黄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93mg/100ml ,随后民警将陆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5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于湖北省黄石市**路**栋**室,联系方式:1399595****。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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