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5 月20 日20 时39 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 小型轿车,沿本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陆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