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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陆某某,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华大街商贸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陆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115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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