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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主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辽A****2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被告人陆某某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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