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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50溧阳水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4KM+400M路段,因打瞌睡车辆驶出路外,与路边高压电线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陆某某受伤及车辆、电线杆、农作物等财物损坏。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就其因驾驶机动车撞击电线杆、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赔偿,和对方达成了调解。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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