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江阴**物业有限公司,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9日21时03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1小型轿车沿江阴市**路与**路叉口西北角道板上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车辆尾部与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的承某某驾驶的苏B****S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乙醇/100ml血液。
事发后,被告人陆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承某某人民币1600元,承某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承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执法仪视频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卢 晗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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