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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4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追尾了段某某所驾车辆后驾车逃逸,随后被段某某逼停并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陆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360.39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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