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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261983********,壮族,初中文化,南宁**装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00时许,陆某某驾驶桂A****X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民族大道行驶,至民族大道茶花园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验,陆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2.1mg/100ml。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4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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