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花园**座**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粤R/*****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幸福里公交站路段,与黄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的粤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当天2时30分许,黄某某回到事故现场自首。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黄某某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黄某某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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