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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住**镇**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50.64mg/100ml)驾驶粤S3****号牌小汽车在东莞市**镇百**村**路**号对出路段倒车时,车尾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S1****号牌小汽车的车头部位,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陆某某赔偿车主陈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陆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83****,保证金3000元,暂存大岭山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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