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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5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刑拘,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4时00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粤S5****号小车,行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铂尔曼酒店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陆某某拒不配合并驾车逃跑,后被交警抓获。经鉴定,陆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截图的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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