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住铜陵市郊区**小区**栋**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由本市**饭店出发,沿**大道行驶至**门口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陆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戴亚丽
2020年12月21 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本市郊区**小区**栋**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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