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4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醉酒后驾驶鲁******号号小型面包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与昆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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