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0********,彝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云PR****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55分当车行驶至玉泉路“嘉兴超市”路段时,由于陆某某不能有效控制车辆,导致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内,并与对向车道内沿着玉泉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云P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陆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交警对陆某某采取了扣留云PR****号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陆某某的血液。2019年12月26日将提取的血液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186.3mg/100ml血。2020年01月13日,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某已对和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