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6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农场路路口,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等候信号灯的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前部与前方同向等候信号灯的祝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持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经乙醇含量检验,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40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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