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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陆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镇**楼村**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2时0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豫******小轿车行至陈川路陈镇路路口时,与毛某某驾驶的沪******小轿车发生碰撞后逃逸,毛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经搜索在陈川路陈东路路口抓获陆某某,发现陆某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得知对方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2.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20年6月5日23时14分,被告人陆某某的测试结果为211毫克/100毫升。

3.被告人陆某某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一组证实,2020年6月5日22时15分,被告人陆某某在罗店医院被抽取血样。

4.行驶路线图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行车路线。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2时05分,在**路**镇路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6.《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毛某某人民币25,500元并取得谅解。

7.车辆登记信息证实,豫******小轿车系被告人陆某某所有。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9.证人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其驾驶沪******小轿车沿陈川路由西向东行至陈川路陈镇路路口,等红灯时被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牌号豫******小轿车碰撞,发现对方酒驾,其报警,被告人陆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10.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从罗泾镇牌楼村暂住地出发行至陈川路陈镇路路口时,与一辆沿陈川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当得知对方报警后其离开现场,行至陈川路陈东路路口时被民警抓获并被发现酒驾。

11.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毫克/毫升。

12.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次事故中沪******小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5,43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648****;取

保候审处所:本区**镇**村**宅**号**室)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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