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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及住所地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3时05分,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春光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政务中心地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刮碰,造成周某某受伤及粤S5****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送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8.0MG/100ML。

案发后,陆某某主动报警,并向交警主动承认自己是酒后驾驶车辆,应视为自首。陆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谅解书、协议书、事故认定书、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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