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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在伊川县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

  2、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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