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林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42分许,被告人陆某某无证驾驶云H****1号小型面包车,沿西林县鲤城路往老车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林县电业公司门前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防护栏,造成防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某未报警而是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西林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陆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陆某某当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岑某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平秀
书记员:梁雁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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