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村庙**组**号,住蚌埠市淮上区**镇路**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酒驾查缉点时,遇执勤交警在此处查处酒驾。被告人陆某某为逃避检查调头行驶,被查缉点后方交警拦截。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告人陆某某被交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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