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丰县嘉定镇站前大道火车站圆盘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圆盘花坛,造成被告人陆某某受伤以及车辆、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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