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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村**(以上系自报)。2018年12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粤AHW****号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载2人)行驶至我市**镇**路**号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 3月 7 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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