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永州镇**村**屯**号(以上为自报)。2020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镇**路**门市对开路段时,先后碰撞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H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TM****号牌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5.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莹
检察官助理:方绮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6205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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