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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5********,壮族,大学文化,广西武鸣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苑**号,无业。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91558元。

2.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4091元。

3.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18000元。

4.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5000元。

5.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能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信息及信用卡预留的手机电话卡、信用卡查询密码等资料,通过手机支付宝、“咸鱼”软件套现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65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俊峰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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