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2********,满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号,现住北京市**区**镇**村*区**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本案移送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在廊坊***伪造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和合同专用章各一枚,后被告人陆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廊坊市***早(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公司)签订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书盖章。同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将该装修工程转包给于某某,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于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和委托授权协议。2017年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于某某因工程款纠纷将**公司和民**公司诉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于某某工程款5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廊坊开发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公司名下的两辆汽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得知被告人陆某某伪造其公司公章后向警方报案。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自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一枚;2.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委托授权协议、民事判决书、起诉状、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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