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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联系上家,由上家提供不同的卖淫女信息,陆某某将卖淫女信息发给嫖客挑选,嫖客选定卖淫女后,陆某某再联系上家安排卖淫女到场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多次介绍多名卖淫女给多名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取介绍费,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楚楚”到本市南城区**酒店**店**房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后嫖客与卖淫女未达成交易。

2020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楚楚”到本市南城区**酒店**店**房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获取300元介绍费。

2020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到本市南城区**酒店**店**房为嫖客黄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获取300元介绍费。

2020年9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岳某某到本市**酒店**店**房为嫖客郭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获取200元介绍费。

2020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萌萌”到本市南城区**酒店**店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获取400元介绍费。

2020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萌萌”到本市南城区**酒店**店**房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介绍费。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到本市南城区悦季酒店新基店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后嫖客要求换人,陆某某于是介绍卖淫女“小网红”到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获取400元介绍费。

2020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岳某某到本市南城区玉泉沐足城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陆某某从中获取30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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