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造船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庄**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9时32分许,被告人陆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M*****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巴十克门前路段右转弯时,因对非机动车道内情况未观察足够仔细,其车右前部与黄某甲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苏MF2*****新的牌电动自行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黄某甲倒地后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除肇事车辆保险理赔外,被告人陆某某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计171768.23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尸体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122受理单、门诊电子病历、出院记录、户口注销证明、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3.证人管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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