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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陆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1********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36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苏E7****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石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银行门口路段时,偏驶至对向车道,与在该路段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肖某甲相撞,致肖某甲受伤,后肖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1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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