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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榭**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 年6 月14 日8 时许,驾驶牌号为苏E0**** 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友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友新路吴中大道路口右转弯时,所驾车辆将同方向右侧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于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于某某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 年7 月2 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 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抓获并提取被告人陆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淑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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